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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海民初字第32908
 

 

原告于博,男,1967826日出生,漢族,沈陽博宇有色金屬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住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西安街185-1號。
委托代理人鄔宏威,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清華大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園。
法定代表人顧秉林,校長。
委托代理人陳建民,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師,住北京市清華大學法學院。
委托代理人吳琪,女,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員工,住清華大學創新大廈A4層。
原告于博與被告清華大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楊靖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博及其委托代理人鄔宏威,被告清華大學委托代理人陳建民、吳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于博訴稱:于博于2008114日向清華大學交納3.7萬元學費后,參加了清華大學舉辦的《清華大學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第28期)》。于博自2008117日參加研討班學習后,發現授課內容及其宣傳嚴重不符,存在教師配備及班型隨意改變、課程整體設計無系統性、授課案例老舊、教員拉關系為自己做宣傳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教學質量。于博個人相關資料亦被泄露,影響了其正常工作與休息,無法達到清華大學招生簡章中“教學內容本著提高實戰能力的要求,精選案件,為公司治理把脈”的承諾。于博在學習期間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及學費,但未學到任何相關知識,清華大學雖同意退還學費,但于博認為遠遠不夠,故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繼續履行培訓合同,按清華大學發出的要約執行,并拿出書面的整改規范方案;2、判令清華大學在發布招生宣傳的網站、報刊及其他媒體公開道歉;3、判領清華大學賠償其經濟損失、懲罰性損失、精神損失費共計10萬元。
被告清華大學辨稱,第一,清華大學未就于博所稱的28期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進行過虛假宣傳。于博提交的包含主講教師、專家列表等所謂承諾的招生簡章是從與清華大學無關的網站上所下載,這些網站從未與清華大學就上述研修班簽訂過任何協議,上述網站中的宣傳,不能視為清華大學的招生承諾。清華大學的招生簡章在清華大學的網站上公示,于博完全可以從清華大學的正式網站上下載招生信息。第二,清華大學對繼續教育各類培訓有嚴格的規程,涉及授課教師的邀請、評估、學員出勤情況的管理等。從清華大學授課教師的來源和結構來看,兼顧實戰和理論兩個方面。28期班的絕大多數學員對已授課的教師評估平均分在4分以上(滿分為5分),故于博所訴教學質量存在嚴重問題,與事實不符。就部分學員提出的對李肅、賀強兩位老師的教學有所不滿問題,繼續教育學院已鄭重表示重新免費安排兩次相同的課程作為補償。同時,繼續教育學院在聽取部分學員意見后,在學員合理要求范圍內,對課程進行了整改,包括重新安排課程和開學典禮等,于博基本參加了全部的課程和學員活動。第三,于博曾經在清華大學接受過培訓,其能夠繼續接受培訓也表明了對清華大學培訓質量的認可。在繼續教育學院根據學員的意見,答應安排相應的補課后,大多數學員表示滿意,但于博卻要求退還學費并作賠償,清華大學同意其退學請求,但要求其退還已開具學費發票或由于博所在公司另行開具發票,方可退回其學費,但其無理拒絕,致使清華大學無法為其辦理退費手續。綜上,清華大學按照招生簡章約定,正在積極負責地履行培訓事項,于博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同時,清華大學歡迎于博作為學員繼續參加余下課程的培訓和學習,如其不愿意繼續學習,愿意按財務規定辦理退費手續。
經審理查明,2008114日,于博從清華大學網站上下載了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報名表,并在該報名表上填寫了學員姓名、學員所在企業的名稱、企業資產及業務范圍、聯系方式及其個人教育情況、工作經歷。沈陽博宇有色金屬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宇公司)在該報名表中的申請人單位蓋章處加蓋了公章。同日,其向清華大學交納了培訓費37000元。同年117日,清華大學為博宇公司開具了收款收據。
此后,于博參加了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第二十八期的課程。該期課程分為6次,每兩個月上課一次,每次4天,共24天課時。于博至今還有312天課未上。
同年5月,有部分學員向繼續教育學院提出,鑒于該研修班多次出現教學質量問題,要求學校給予認真對待,并提出全面解決方案。存在的問題如下,一是授課內容和招生承諾嚴重不符,自117日開學以來,有關資本運作課程安排了兩次,授課教師是李肅和賀強,李肅在課程中主要講述其經營的咨詢公司,未涉及資本市場的實際運作,學員們沒有學到任何知識;賀強的課程是圍繞著資本市場的歷史及歷史的經濟政策等,脫離現實的市場政策和環境,和課程宗旨相差較大。二是課程組織和服務質量差距較大。每次上課的教師和具體內容事先均未通知,對于學員聽課后基本上可以達到怎樣的標準無從考核。三是小班改大班,影響教學質量。當時承諾該期每班控制在50人左右,但經過三個階段的課程,現在班級已增加到了160多人,降低了學員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效果,達不到教師和學員的互動,禮堂授課也造成講課效果下降。四是教師不是一線有影響力的教師,商業化太濃;還有學校利用學員提供的信息,以學校老師名義給大家發短信、打電話等,嚴重影響了學員的工作;餐食質量差,時間安排不合理。基于上述提出如下解決要求,對于愿意繼續學習的同學,請學校對于已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對于要求退學的同學,請安排退款和相應的賠償;給予學員正式道歉,并給予書面改進措施的承諾。
同年517日,繼續教育學院就學員提出的上述問題作出了書面答復,并在課程班上對學員進行了宣讀,該答復主要內容如下,其中對于“授課內容和招生承諾嚴重不符”問題,學院要求項目組人員務必按照招生簡章內容對原來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安排進行調整和完善,對于“授課教師的授課內容與宣傳不符、未能滿足學員需求”問題,學院決定將另外安排兩天課程作為補償。對于課程組織和服務質量差距較大和上課教師不是一線有影響力的老師的問題,學院將組成項目組深入學員進行深度調研,理順課程框架,調整課程設置,并聘請有影響力的師資,為學員授課。對于“小班改大班,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學院責成項目組對班級進行整改,重新劃分班級,保證教學質量和講課效果。對于“不斷以清華大學老師名義給學員發短信”問題,學校早已明令禁止,如發現上述行為,希望學員予以舉報,學院將繼續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于“午餐質量及午休時間”問題,已和相關部門溝通進行改善,并已就午餐時間進行了調整。對于要求退出本班學習的學員,請于今日提出書面申請,學院將按照學校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安排全額退費。基于上述原因給學員造成的困擾和憂慮,學院表示誠摯的的歉意,在今后的教學過程中,學院希望全體學員能夠繼續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共同將此項建成高質量、好口碑的品牌項目。
同年1120日,該期研修班繼續開課,開課后進行了分班,每班控制在50人左右,于博繼續參加了課程。訴訟中,于博亦認可重新開課后授課教師延長了授課時間,并且是按照教材授課。
同年1125日,于博委托其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誠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北京市海誠公證處依其申請分別制作了(2008)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84030840408405號公證書,依據上述公證書的記載,在“神州企業管理培訓網”下點擊“清華研修”,在“中國管理資源網”下點擊“培訓課程”“總裁研修”,在“企業網景網”下點擊“高校研修”、“清華大學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均可以進入“清華大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網站頁面上顯示了關于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第29)期的項目背景、課程特點、招生對象、課程設置、曾經授課教師的名單、報名流程及報名咨詢信息。
同年121日,于博委托其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誠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北京市海誠公證處依其申請分別制作了(2008)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840608483號公證書,對“中國管理資源網”“京華管理網”網站的網頁進行了公證,公證網頁的內容與上述網頁相同。
訴訟中,于博還提交了其自行從“中國管理資源網”上下載的關于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宣傳資料及招生簡章,上述網頁上有研修班主講專家列表,于博稱該表中的12名專家至今未給28期研修班授課;于博還稱招生簡章中還承諾“老師最優,如果同學認為有更好的老師,這個班會請這位更好的老師重新講授”。為此,清華大學也提交了從繼續教育學院網站上下載的第28期研修班的招生簡章,在該招生簡章中未列明主講的專家名單及重新授課的承諾。同時,清華大學稱其從未承諾過會有上述12位專家來授課,根據現在的課程進度,可能有個別幾人來授課,但不可能全部都過來授課。在此情況下,于博表示其仍然要求繼續上完余下的12天課。
訴訟中,于博稱其第一項訴訟請求的具體內容是其要求繼續上課,清華大學應履行其招生時的承諾,一是要小班即5060人上課,二是由招生時承諾的12位知名專家進行授課;書面整改規范方案是指必須明確每門上課的時間、授課老師的姓名、授課的內容。對于其第三項訴訟請求是指,其此前來北京上課支出的差旅費、住宿費、為上課所耗費的時間成本及精神損失費。
上述事實,有原告于博提交的報告名、收據、電子轉帳憑證、28期研修班維權紀要、繼續教育學院關于28期研修班學員問題的答復、(2008)京海誠內民證字第08403號、第08404號、第08405號、第08406號、第08483號公證書,被告清華大學提交的于博要求清華大學退款和賠償的函、學員考勤表等證據材料及本院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于博與清華大學雖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從實際履行情況上看,于博在向清華大學報名并交納學費后,參加了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開設的第28期公司治理與資本運作總裁研修班,故雙方當事人之間事實上已建立了教育培訓服務合同關系,并已履行,上述行為未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清華大學提供的教育培訓服務是否與其招生宣傳中的承諾不符,已構成違約。對此,本院認為,第一,于博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清華大學在招生過程中進行了虛假宣傳,本案現有證據表明,清華大學及其繼續教育學院有其正式的網站,在其網站上有其關于研修班招生的相關資料,先于博提交的關于招生宣傳的網頁資料均是通過其他網站網頁所顯示出的資料,此類資料對研修班課程所進行的宣傳及承諾,在未經清華大學授權的情況下,不能視為清華大學自身對外公開進行的宣傳和承諾。本案中,清華大學否認與于博所提交的有招生宣傳的網站存有合作關系,且于博就此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于博上述訴訟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二,本案中,針對教學質量及效果的評價不是判斷清華大學是否適當履約的事實依據。因于博與清華大學并未簽訂書面的教育培訓合同,故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設定應以雙方能夠形成一致意思表示為判斷依據,結合本案,交納學費后研修班的學習是于博享有的基本合同權利,指派授課教師上課,在于博培訓合格后給其發放結業證書,是清華大學的基本合同義務。由此,對于舉辦的研修班的名稱、交納的學費金額、授課的方式、學習的期限、授課的時間、地點、結業形式等雙方當事人能夠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對于參加授課的具體教師、授課的具體內容及授課的效果,雙方當事人并未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在此情況下,由于涉案的教育培訓是繼續教育培訓,不同授課教師的授課水平、不同學生的接受和認同程度的均存在差異,對于于博所訴研修班教學質量低下,導致學習目的無法實現的主張,顯然缺乏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據此,本案中,在清華大學已依約提供了培訓服務的情況下,如學員對授課的內容或授課的教師不滿意,對教學的質量和效果評價低,可以向清華大學提出改進意見,但上述問題不屬于法律所調整的當事人之間合同權利、義務的范疇。第三,針對于博等學員提出的教學質量問題,清華大學已進行了答復和整改,于博亦愿意繼續修完余下的課程,故上述事由的出現并未阻礙合同的繼續履行。結合本案現有證據材料,針對28期研修班學員提出的4類問題,繼續教育學院作出了書面答復,提出了改進意見,并已向學員進行了致歉,并承諾對提前終止課程的學員可以全部退還學費,在11月份開課后,又進行了分班,對授課教師和課程亦進行了相應調整,完善了培訓服務。同時,在清華大學當庭稱于博所訴的12位專家不可能都來授課的情況下,于博仍表示要繼續上完余下的12天課,故學員對教學中存在問題的反映并不足以認定清華大學構成違約。
結合上述,于博以清華大學在招生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其提供的培訓服務與招生承諾嚴重不符為由,要求清華大學在發布招生宣傳的網站、報刊及其他媒體公開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懲罰性損失、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于博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清華大學并未提出終止合同,雙方對合同的繼續履行并未形成爭議,故本院對此不再予以裁處。對于于博要求清華大學按其發出的要約執行合同的請求,并拿出書面整改規范方案的訴訟請求,于博稱按要約執行是指,一是要小班即5060人上課,本案現有證據表明,研修班已分班,分班后人數控制在于博要求之內,故本院對此不再予以裁處;二是由招生時承諾的12位知名專家進行授課,如上所述,于博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就此達成了合意,且于博亦表示如上述12位知名專家不來授課,其仍會繼續修完余下課程,故本院對其該請求不予支持。對于書面整改規范方案的請求,既不屬于明確的訴訟請求,也不屬于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方式,故本院對其該請求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于博的訴訟請求。
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于博自行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述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楊靖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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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培訓門”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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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boyu boyu
Date Posted: 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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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01 五月, 2025    Copyright 2007 by My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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