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清華大學教育培訓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清校發〔2006〕25號
各單位:
《清華大學教育培訓合同管理辦法》已經2005~2006學年度第2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清華大學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清華大學教育培訓合同管理辦法
-經2005~2006學年度第2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我校正當權益,有效促進優秀教育資源服務于社會,加強教育培訓合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各院(系、所)等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與校外單位簽訂的涉及各類合作培訓的教育培訓合同。
第三條 我校各類教育培訓合同統一歸口教育培訓管理處進行管理,其職責包括:
1.審批、監督、協調教育培訓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等事宜;
2.參與教育培訓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3.管理教育培訓合同的文本及資料并對外保密。
第四條 執行單位應準確了解對方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情況,負責與外單位洽談、起草教育培訓合同,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承擔相應后果。
第五條 訂立教育培訓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合同所含條款必須完整,內容清楚,分工明確,符合現行各項法律政策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單位必須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和能力。
第六條 我校各類教育培訓合同對外以執行單位名義簽訂。學校授權執行單位教育培訓負責人作為代表簽署相關教育培訓合同。
第七條 教育培訓合同初稿由執行單位提出,報教育培訓管理處審核。未經教育培訓管理處審核批準,各單位不得對外簽訂教育培訓合同。經審核批準的教育培訓合同需蓋學校教育培訓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教育培訓合同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履行,以確保我校聲譽和維護雙方正當權益。執行單位要按教育培訓合同要求安排相關工作,解決履行過程中的問題,重要情況要以書面形式報教育培訓管理處備案。發現違規行為或利用教育培訓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及時報告教育培訓管理處,視情況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教育培訓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需變更內容,需與對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變更合同,報教育培訓管理處審批蓋章。
教育培訓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需解除合同,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中相關約定直接予以解除,也可以在與對方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解除協議,并報教育培訓管理處審批蓋章。
第十條 教育培訓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由執行單位報教育培訓管理處并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在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在簽訂和履行教育培訓合同過程中,遇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利用職權索賄受賄,或私下交易侵犯學校權益、損壞學校聲譽者,學校視情節給予相關執行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行政、經濟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育培訓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